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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第二批国家电商示范城市或达30家

9月25日消息,日前,国家发改委发文《关于启动第二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指出,将联合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等8个部委,遴选不超过30家第二批国家电子商务市场城市,并规划了创建电商示范城市的申报流程和资质要求。

根据《通知》要求,申报城市的创建工作方案须经市政府正式批准,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今年11月27日前,按程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申报城市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或国务院批复的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市;

2、经济总量百强城市;

3、网商发展指数百强城市。

《通知》中特别强调,东部地区每省限报3个城市,中部和东北地区每省限报2个城市,西部地区每省(自治区)限报1个城市。

据悉,评估工作将于12月上旬展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8部门将共同组织专家,遴选不超过30个城市开展第二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通知》提到,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具有重大意义。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是增强城市竞争优势的新选择,有利于促进区域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突破城市的地理空间和自然资源限制,提高经济影响力和辐射力,增强城市在全球经济格局中的竞争优势;是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新抓手,将加快内贸和外贸的融合联动,促进制造业和服务业的有机结合,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的流动,消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制约因素,降低交易成本,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创建示范城市的主要工作任务,包括完善电子商务法规政策环境,健全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加强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交易保障设施建设,积极培育电子商务,深化电子商务应用。

同时,《通知》还要求八个部委做好创建工作方案编制和组织保障,确保创建工作实施落实。

2012年,国家商务部公布了首批34个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覆盖全国27个省(包括直辖市)、32个城市,结合先前发改委公布的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当前中国电子商务的区域发展已经形成了覆盖全国的区域节点。

发布时间:2013-9-25 11:37:55,标签:电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