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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网购商品收货7日内可无理由退换

2月13日消息,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正式公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消费者从电商购物7日内可无理由退换。

《办法》强调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此外,《办法》特别指出,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发布时间:2014/2/13 21:36:14,标签:网购 无理由退换